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 〕83号
案件名称:罗益娟(北京兴杨盛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罗益娟(北京兴杨盛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0106702
法定代表人:罗益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抽验你单位经营的17个食品样品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其中包括自贡露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露之源牌批号为20140501的泡山椒鲜竹笋和辽宁沟帮子云杉熏鸡有限公司生产的云杉牌批号为20140429的红烧肉皮两种食品, 2014年8月14日我局接到编号NO.231400002952的检测报告表明露之源牌泡山椒鲜竹笋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报告编NO.201400002975的检测报告表明云杉牌红烧肉皮诱惑红不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4年8月29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将上述两种食品的检验报告送达,当日对该超市的经营的涉嫌食品进行复查。经进一步核实,自2014年7月2日由北京鲜满多食品配送中心购进20贷泡山椒鲜竹笋进价2.5元/贷,售价5元/贷;红烧肉皮20贷,进价5元/贷,售价7.5元/贷。进货价格共计150元,销售价格共计220元,至2014年8月29日当事人罗益娟接到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结果送达书时,两种产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20元,违法所得合计70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罗益娟(北京兴杨盛超市)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由杨延平、程英皓承办该案,至2014年9月2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