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10号
案件名称:田立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田立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田立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查:2015年2月2日至2月15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新发地市场购进了葵花子、五香花生、绿茶瓜子、白瓜子、南瓜灰茶瓜子、花生米各20斤(以上食品均为加工过的食品),进价分别为葵花子5.8元/斤,五香花生、绿茶瓜子、白瓜子、南瓜灰茶瓜子13元/斤,花生米7元/斤,共计货款1296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一区甲2号楼以葵花子7.8元/斤,五香花生、绿茶瓜子、白瓜子、南瓜灰茶瓜子16.8元/斤,花生米9.8元/斤的价格销售葵花子10.5斤、五香花生15.5斤、绿茶瓜子15.5斤、白瓜子16.5斤、南瓜灰茶瓜子14斤、花生米16.5斤。当事人经营场所10平方米,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秤1台,剩余的食品有葵花子9.5斤(19袋)、五香花生4.5斤(9袋)、绿茶瓜子4.5斤(9袋)、白瓜子3.5斤(7袋)、南瓜灰茶瓜子6斤(12袋)、花生米3.5斤(7袋),经营食品货值金额1696元,获得违法所得300.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