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72号
案件名称:王忠于经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忠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7月6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批号为2015年7月6日的牛肉(牛外脊肉和牛后腿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2015LSSZ335、No:2015LSSZ336),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牛肉,所检项目中,牛外脊肉水分含量实测值为84.7(g/100g),牛后腿肉水分含量实测值为79.1(g/100g),均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的上限(水分标准值≤77(g/100g))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7月6日当事人从货主洪泉肉类有限公司处以4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生产批号为2015年7月6日、标称生产单位为洪泉肉类的的牛肉70公斤,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牛羊肉大厅以46元/公斤对外销售70公斤,获得销售收入3220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牛肉的货值金额3220元,获违法所得70元,未缴纳税款,未使用专用于经营上述不合格牛肉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