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5]160033
案件名称:郭治国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郭治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15日开始经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外西头条1号。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3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活动。当事人通过自己采购的形式购进预包装食品后销售,取得营业性收入500元,获利97.2元。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均已使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97.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