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50021
案件名称:王卫平(北京益惠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卫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0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小店村新街3号北京益惠商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其货架上正在销售的康师傅方便面,生产日期是2014年12月22日,保质期6个月,已经过期;统一方便面,生产日期2015年1月3日,保质期6个月,已经过期。经查,至2015年07月0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于2015年02月03日从北京市顺义区绍金商店以2元/袋的价格购进1箱康师傅方便面,每箱24袋;以2元/袋的价格购进统一方便面1箱,每箱24袋。截止2015年07月08,康师傅方便面过期前以2.2元/袋的价格售出17袋,剩余7袋过期后未售出;统一方便面过期前以2.2元/袋的价格售出13袋,剩余11袋过期后未售出。上述商品过期之后没有销售。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总金额39.6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