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00027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三旗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三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5286464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编号:[电]S2015084471),于2015年09月25日对你店检查,发现你单位销售的由委托方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闲趣自然清咸原味韧性饼干1袋,为超出保质期的食品。经调查,你单位于2014年09月28日,从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10.3元/袋的价格购进上述过期食品12袋,生产日期:20140820,净含量:360克,保质期:12个月,并以13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经调查,截止2015年07月12日,共计销售11袋。过期后到检查时止,剩余1袋,未销售出去,被执法人员当场查扣,下达了责改。故无违法所得,按售价13元/袋算,违法货值金额1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