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14号
案件名称:王建敏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建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核实调查,2015年5月30日至7月27日,王建敏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靛厂村722号北京慧丰鑫业有限公司西排3号摊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岳各庄市场多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虾和蛏子两个品种,虾的购进价格为12元/公斤,蛏子购进价格为8元/公斤。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金额为1000元,所售商品的虾的销售价格为15元/公斤,蛏子销售价格为10/公斤,剩余5公斤虾和3公斤蛏子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105元。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1105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共计100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