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20008号
案件名称:张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慧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 2015年8月8日至2015年8月11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宫翠海明苑小区6-1-102号底商经营一家名为世纪华联的店,面积为70平方米,对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蒙牛核桃奶11罐、怡宝矿泉水16瓶、雀巢咖啡9瓶、蒙牛酸酸乳(原味)12盒、蒙牛酸酸乳(草莓味)6盒、哇哈哈爽歪歪20瓶、旺仔复原乳牛奶8盒。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以及台账,从新发地批发市场购进蒙牛核桃奶40罐,进价2.8元/罐,以3.5元/罐出售,期间共售出29罐,每罐获利0.7元,共获利20.3元;怡宝矿泉水(555ml)48瓶,进价1.3元/瓶,以2元/瓶出售,共售出32瓶,每瓶获利0.7元,共获利22.4元;雀巢咖啡(268ml)15瓶,进价5.2元/瓶,以6元/瓶出售,共出售6瓶,每瓶获利0.8元,共获利4.8元;蒙牛酸酸乳(原味250ml)24盒,进价1.35元/盒,以1.7元/盒售出,共售出12盒,每盒获利0.35元,共获利4.2元;蒙牛酸酸乳(草莓味250ml)24盒,进价1.6元/盒,以2元/盒售出,共售出18盒,每盒获利0.4元,共获利7.2元;娃哈哈爽歪歪(200ml)20瓶,进价2.3元/瓶,以3元/瓶出售,未售出;旺仔复原乳牛奶(125ml)8盒,进价2.3元/盒;以3元/盒出售,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58.9元,没有缴纳税款,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58.9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498.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