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50472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堡北里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堡北里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5305048-9
法定代表人:陈治国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里堡北里店于2015年04月22日,销售了两袋由广西名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九溪200克猪肉枣肠”食品,销售的食品生产日期:2014年10月18日,保质期:六个月。经询问该食品,进货单价17.50元/袋,销售金额为26.50元/袋,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食品的缴税证明,故认定其违法所得18.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3元。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见销售区货架及库房内有其他过期食品待售现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