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60172号
案件名称:吕娜销售不得销售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吕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吕娜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生牛羊肉。2015年7月6日,吕娜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当日凌晨从北京市海淀区大地鑫源肉类批发市场购进,由香河县兴旺清真肉类加工厂河北省香河县五百户镇香椿营村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6日的羊肉和牛前腿肉。羊肉共进货30公斤,进货价格53元/公斤,销售价格56元/公斤;牛前腿肉共进货20公斤,进货价格48元/公斤,销售价格50元/公斤。上述羊肉和牛前腿肉产品已于2015年7月7日已全部销售完毕。2015年7月7日,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吕娜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6日的羊肉和牛前腿肉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验,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6日的牛前腿肉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6日的羊肉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克仑特罗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No.2015LSSZ369、No.2015LSSZ368)。该批羊肉的货值金额为1680元,获得违法所得90元;该批牛前腿肉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获得违法所得40元。所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羊肉和牛前腿肉的货值金额共计2680元,获得违法所得共计13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2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