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60173号
案件名称:潘静淑销售不得销售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潘静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潘静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牛肉。2015年7月5日,当事人潘静淑从北京市海淀区大地鑫源肉类批发市场购进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5日的牛腿肉40kg,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2015年7月5日签发,编号是NO.1135980010。从2015年7月5日至2015年7月7日,潘静淑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整形医院南侧龙海添依农副产品市场肉厅16号)将上述40kg的牛腿肉全部销售了。潘静淑从北京市海淀区大地鑫源肉类批发市场购进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5日的牛腿肉,该产品共进货40公斤,进货价格48元/公斤,销售价格56元/公斤,已全部销售。2015年7月7日,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潘静淑销售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5日的牛腿肉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验,标称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5日的牛腿肉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15LSSZ367)。该批牛腿肉的货值金额为2240元,获得违法所得32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