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16号
案件名称:王溢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溢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核实调查,2015年8月15日至8月21日,王溢春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批发市场海鲜楼南侧礼品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老知青集团有限公司购进老知青有机茶油4L装,老知青有机茶叶油2L装,老知青有机茶油4L装每瓶200进货价格,老知青有机茶叶油2L装每瓶110进货价格。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金额为3000元,所售商品的老知青有机茶油4L装,销售价格为每瓶230元。老知青有机茶叶油2L装,销售价格为每瓶150元,剩余老知青有机茶油4L装4瓶、老知青有机茶叶油2L装4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1240元。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424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共计200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