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 〕322 号
案件名称: 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蒋思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蒋思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甲27号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副食厅100号销售的产品“聪明岛牌鱿鱼丝,规格50克/袋,生产日期:2015/01/30,生产企业:宽甸满族自治县康利食品有限公司”,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产品山梨酸不符合国家标准。。2015年6 月 12日我局食品市场科执法人员将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GZAAXGVA75657823送达当事人蒋思义,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