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16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8856611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4日,根据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地下一层北京物美流通技术有限公司海淀店的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销售记录中证明销售的过期食品分别是:倍思特婴幼儿宝宝肉酥(原味)10盒,进货价27.5元/盒,销售价54.9元/盒、亨氏金装粒粒面-鳕鱼胡萝卜面5盒,进货价30.6元/盒,销售价36元/盒、醒心蓝莓味水果馅饼1盒,进货价7.29元/盒,销售价14.2/盒,倍思特婴幼儿宝宝肉松(原味)10盒的货值金额为549元、亨氏金装粒粒面-鳕鱼胡萝卜面5盒的货值金额为180元、醒心水果馅饼1盒的货值金额为14.2元,总货值金额为743.2元,违法所得为307.91元,由于该店管理制度失误,该店无法提供税票,所以违法所得按未纳税计算。摆放过期食品的货架是销售各类食品共用的,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不予没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