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400011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分店涉嫌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的农产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690409-X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4日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抽检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国瑞城中区西部地下商场的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分店进行抽样。2015年4月16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书:1、No.231500001044,当事人销售的鲫鱼,规格:称重,生产厂家:天津市汇德福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3月24日,隐色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2、No.231500001051,当事人销售的铁观音(清香型),规格:100g/袋,生产厂家:福建省安溪县金碧峰茶厂,生产日期:2014年12月20日,稀土元素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3、No.231500001053,当事人销售的铁观音茶,规格:300g/盒,生产厂家:深圳市乐知福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年03月29日,稀土元素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