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 〕321 号
案件名称: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白红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白红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9日,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运河通源农贸市场销售的“达福琪的伍仁酱丁,其生产日期20150403、保质期3个月;达福琪的欢乐豆,其生产日期20150325、保质期3个月,经北京东方纵横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产品苯甲酸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