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40006
案件名称:刘万兴(北京刘万兴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刘万兴(北京刘万兴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兴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6月10从北京市鹏飞易隆食品批发中心购入“新奥”牌黑加仑味碳酸饮料购入4件(12瓶/件),进货价格为11.5元/件;“新奥”牌冰糖雪梨味碳酸饮料购入5件(12瓶/件),进货价格为10元/件。2015年7月1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俸伯村三街159号北京刘万兴超市经营的“同裕”牌黑加仑味碳酸饮料、“新奥”牌黑加仑味碳酸饮料、“新奥”牌冰糖雪梨味碳酸饮料3种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我局于2015年08月03日收到了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当事人销售的黑加仑味碳酸饮料(商标:无,规格:328毫升/瓶,生产厂商:三河市新奥饮料加工厂,生产日期:20150412),《检验报告》编号为 “顺食流南彩2015070101No 020-RLSP154960”,检测结果为:“该样品经检测,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冰糖雪梨味碳酸饮料(商标:无,规格:328毫升/瓶,生产厂商:三河市新奥饮料加工厂,生产日期:20150408),《检验报告》编号为“顺食流南彩2015070101No 020-RLSP154961”,检测结果为:“该样品经检测,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截止2015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食品以1.5元/瓶的价格在2015年7月31日前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62元,获违法所得6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