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00054号
案件名称:北京博达鸿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博达鸿城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515838-6
法定代表人:李彦亮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博达鸿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双泉饮用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单位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所得189.00元,货值金额5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