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512441-9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30日,卢沟桥街道食药所接到区局转来“(京丰)食药举登06143357号”举报登记表,举报人投诉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违规销售“寿加一”系列粥(“寿加一”核桃花生玉米粥、“寿加一”红枣小米粥、“寿加一”薏米花生莲子、“寿加一”芝麻黑米粥、“寿加一”五谷膳食粥、“寿加一”红豆小米山药粥、“寿加一”栗子山药粥、“寿加一”紫薯薏米粥)。2014年10月28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在销售“寿加一”核桃花生玉米粥、“寿加一”红枣小米粥、“寿加一”薏米花生莲子、“寿加一”芝麻黑米粥、“寿加一”五谷膳食粥、“寿加一”红豆小米山药粥、“寿加一”栗子山药粥、“寿加一”紫薯薏米粥。此八种粥外包装上QS编码均为QS111207010094。2014年11月3日,我所决定立案进一步调查。2014年11月11日,我所向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发出《关于协查北京德民食品有限公司申报生产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品种的函(京丰食药监食生函[2014]3号)》。2014年11月20日,我所收到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确认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2014年12月19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2014年12月22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再次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已停止销售“寿加一”系列粥。经查,从2014年4月6日起,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开始销售“寿加一”系列粥。到2014年10月28日,我所执法人员到店检查并要求对正在销售中的“寿加一”系列粥下架。在此期间,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共计销售出511件“寿加一”系列粥产品,下架74件“寿加一”系列粥产品。根据北京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确认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回复内容“北京德民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号为QS111207010094,获证产品名称为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0日,其产品为谷物山核桃粉”,该产品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