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50601号
案件名称:王金水(北京恒宝乐购茶叶店)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金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无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7月30日,当事人从福建省安溪县新恒宝茶叶有限公司购进新恒宝特级龙井茶(净含量:100克)6罐、新恒宝特一级龙井茶(净含量:100克)6罐,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14年10月21日全部售出。以上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注被委托生产商:杭州明杭茶业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商地址:西湖区龙坞镇长埭村41号;生产许可证号:QS330114010041。当事人销售的新恒宝特级龙井茶(净含量:100克)、新恒宝特一级龙井茶(净含量:100克)经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鉴定,2015年4月23日出具产品鉴定书,鉴定结果:产品标签中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被委托生产商名称、被委托生产商地址是本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厂名、厂址,但本公司从未受涉案产品标注的出品商“福建省安溪县新恒宝茶叶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上述产品,属于冒用本公司生产许可编号和厂名、厂址的食品。安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4月28日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函复函》(安)食药监协回[2015]6号复函中证明:福建省安溪县新恒宝茶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尚未签订龙井茶委托加工协议。当事人销售的新恒宝特级龙井茶(净含量:100克)购进价格为286元一罐、售价为380元一罐,新恒宝特一级龙井茶(净含量:100克)购进价格为180元一罐、售价为230元一罐,货值金额共计3660元,违法所得864元,未缴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7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