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00031号
案件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155195-1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2015年6月15日接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酱香土豆”,在标签中标有“食品添加剂:膨松剂”的内容,未标明通用名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成都市大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土豆”,其外包装上配料表中标有食品添加剂:膨松剂。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酱香土豆,其外包装上配料表中标有食品添加剂:膨松剂。按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E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E.6的规定,膨松剂属于添加剂的功能类别。故当事人经营的酱香土豆和番茄果园只标注了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未标注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4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另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显示该膨松剂的具体成分为: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玉米淀粉、磷酸二氢钙、碳酸钙、柠檬酸。又查,当事人是与成都市大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销售“酱香土豆”,于2015年4月1日进入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五棵松旺市百利超市,“酱香土豆”的进货数量40袋,进货价格为1.28元/袋,销售价为2元/袋,共销售11袋,货值金额为80.0元,违法所得7.92元,剩下29袋已返回厂家;销售该食品无专用工具,当事人经营该食品尚未纳税,已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