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20025号
案件名称:张学义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学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24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警备西路49号经营一户北京特产的店,面积为5平方米,从业人员1名,对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以及台账,从新发地批发市场购进果脯30斤,每斤进价22元,以每斤30元出售,期间共售出26斤;购进北京烤鸭12袋,每袋进价90元,以每袋110元出售,期间共售出12袋;农夫山泉矿泉水购进48瓶,每瓶进价1.3元,以每瓶2元出售,期间共出售33瓶;百事可乐购进48瓶,每瓶进价2.2元,以每瓶3元出售,期间共出售36瓶,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库存:什锦果脯4斤、农夫山泉矿泉水15瓶、百事可乐12瓶。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499.9元,没有缴纳税款,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499.9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4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