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95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商业有限公司丰台马家堡分公司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商业有限公司丰台马家堡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505284-5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北京永辉商业有限公司丰台马家堡分公司销售的散装称重柿饼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经查,该单位2014年10月28日销售的散装称重柿饼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该单位总部北京永辉商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0月19日、2014年10月22日、2014年10月29日、2014年10月30日配送上述食品共计62.85公斤,进货价格为17.09元/公斤。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销售了38.889公斤,销售价格为25.96元/公斤,违法经营期间上述食品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为344.945元,故违法所得为344.945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009.55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