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第189号
案件名称:刘勇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即从事经营活动且销售过期食品
当事人名称:刘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0日刘勇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瑞都景园北区1A号楼02商业01、03商业01号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并且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根据上述情况,没收过期三元巧克力牛奶一箱;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