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铁)食药监食罚〔2015〕01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西新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西新隆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002717734
法定代表人:倪岩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30日,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汇福美烤肠(标识为双汇集团?山东德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净含量200克、保质期:90天,标示生产日期为:20150128)。你单位于2015年4月18日从北京京鲁顺达商贸中心购进上述食品共1箱,40袋,截至4月27日(该食品保质期最后一日)已售出22袋,尚未售出及现存18袋,该食品购进单价为人民币4.975元/袋(按199元/箱购进,合人民币4.975元/袋),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袋。你单位经营该批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0元,从4月28日至4月30日未售出该食品,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铁路车站地区分局,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