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00831号
案件名称:郭杰(北京兵梅缘牛羊肉店)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郭杰(北京兵梅缘牛羊肉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市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对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10号楼东域新城农贸市场内24号的郭杰(北京兵梅缘牛羊肉店)的羊肉进行监督抽检,2014年12月31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CY-SYSP14100120-1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盐酸克仑特罗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4年12月3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不要求复检。经查,所售批次羊肉2014年10月21日凌晨从大洋路市场购进的,有检疫票,羊肉的票号是NO.1132358289,但未留存摊位票据,共购进了五十公斤羊肉,进货价是37元/ 公斤,进货总价1850元。至2014年10月23日全部售出,无库存。售价64元/公斤,销售总价3200元,当事人无购货、销售票据,无法提供缴税凭证,故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350元,货值金额3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