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6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12月29日,我局接到市局投诉举报中心批转的举报单,举报单号:【电】S2014123992,举报人投诉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辛拉面(鲜虾味,生产日期:2014-06-12,保质期:6个月)为过期食品。经查:现场检查未见上述商品,举报人提供的上述商品照片及销售凭证显示已经超过保质期,提供的上述商品的销售凭证与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食品电子销售台账一致。 2015年1月4日,我局接到市局投诉举报中心批转的举报单,举报单号:【电】S2015010365,举报人投诉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贝因美奶粉(生产日期:2012-12-15,产品有效期:2014-12-14)为过期食品。经查:现场检查未见上述商品,举报人提供的上述商品照片及销售凭证显示已经超过保质期,提供的上述商品的销售凭证与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食品电子销售台账一致。 经查你单位以每罐240.77元购进并以每罐300元销售2罐贝因美奶粉,以每包13.69元购进并以每包17.9元销售4包辛拉面,货值金额共计671.6元,违法所得共计135.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