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 〕458 号
案件名称: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张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7日,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副食厅边4号销售的产品“世纪南山牌的水果沙拉樱桃味果冻,其生产日期2015.05.01、保质期12个月;生产企业:平阳县南山食品有限公司”,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验,上述产品苯甲酸和糖精钠不符合GB2760-2011国家标准。2015年8月 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50707-BJS-075)送达当事人张利,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