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20014号
案件名称:王明军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明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8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红房子早市A3号经营一户猪肉的摊位,面积为9平方米,对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猪肉3斤。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以及台账,从新发地批发市场购进猪肉73斤,每斤进价25元,以每斤30.5元出售,期间共售出70斤,每斤获利5.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385元,没有缴纳税款,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385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2226.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