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50007号
案件名称:汪本军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汪本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1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五区8号楼7门的名烟名酒食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室内有货架三组,货架上有各种包装食品白酒饮料。经调查核实,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月30日,汪本军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五区8号楼7门开办名烟名酒食品店,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经营额为2000元,经营面积16平米。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未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