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 食药监食罚 2015 020014号
案件名称:尚金良(北京子健利民百货商店)
当事人名称:尚金良(北京子健利民百货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1600504013
法定代表人:尚金良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6月4日我科执法人员对北京子健利民百货商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小区4号楼03号底商。检查中发现该超市正在从事馒头、大饼、烧饼等主食的现场制售活动,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食品。经进一步核实,该超市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包括现场制售。截止到2015年6月9日当事人从事现场制售活动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无经营记录),经营成本1500元(不能提供票据),违法所得300元,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