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67号
案件名称:谷伟伟(北京威子信城牛羊肉销售中心)经营水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谷伟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谷伟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7月6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批号为2015年7月6日的羊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2015LSSZ318),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羊肉,所检项目中水分含量实测值为78.7,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的上限(水分标准值≤78)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7月6日当事人从北京市海淀区大地鑫源肉类批发市场以3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生产批号为2015年7月6日的羊肉30公斤,以48元/公斤对外销售30公斤,获得销售收入1440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羊肉的货值金额1440元,获违法所得480元,未缴纳税款,未使用专用于经营上述不合格羊肉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