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94号
案件名称:刘增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增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核实调查,2015年8月28日至9月28日,刘增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红莲市场5号摊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用于违法经营的面积为10平方米,有1名从业人员。从岳各庄批发市场购进粮油共70桶,粮油的购进价格为20元/桶,经营期间,刘增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金额为1800元,所售商品的粮油的销售价格为30元/桶,10桶粮油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300元。刘增志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210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共计600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