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62
案件名称:北京吉德仁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签上未标注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吉德仁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9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注册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销售商品的柜台上发现待售”南北干货土特产”2袋标签上未标注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上述食品是当事人由朋友赠予得到,无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因此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涉案使用的经营工具不专用于销售涉案产品,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