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05号
案件名称:刘瑞青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瑞青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刘瑞青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查:2015年1月18日至1月27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朝阳区大洋路市场以2.9元/斤的价格购进50斤大米,以6.5元/斤的价格购进30斤绿豆,以11元/瓶的价格购进金龙鱼色拉油(900 ml)2瓶,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北路12号以大米3.3元/斤,绿豆7元/斤,金龙鱼色拉油(900 ml)12元/瓶的价格售出。当事人经营场所4平方米,经营期间售出大米10斤,剩余大米40斤,售出绿豆5斤,剩余绿豆25斤,售出金龙鱼色拉油(900 ml)1瓶,剩余金龙鱼色拉油(900 ml)1瓶。当事人经营食品货值金额399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