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40131号
案件名称:李长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菜团子的加工销售案
当事人名称:李长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对北京市石景山区特钢锅炉房的社区市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菜团子的加工销售。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对当事人加工销售菜团子的工具予以扣押(详见(京石)食药监食查扣〔2015〕140131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特钢锅炉房的社区市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菜团子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期间获得违法经营额400元,违法所得25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当事人销售流水账、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