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26 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913448-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5月1日当事人以每公斤168元的价格,从福州禄祥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散装称重的食品“永禄祥野菊花”0.5公斤,购进总金额为84元。该产品配料表标示“配料:野菊花”,其中野菊花为中国药典中所规定的药材,属于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能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生产经营。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14日期间,当事人以每公斤2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该产品,共销售0.5公斤,销售金额为120元,无库存。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20元,获得违法所得为36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