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行罚(2014)第49号
案件名称:任敏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任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任敏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3月1日租用北京旺福家园商店门面房一间,在未取得《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14年3月7日起销售散装熟食。执法人员3月1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有鸭腿、鸭脖等散装熟食(经营的熟食名称及数量祥见附表)。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9693元、违法所得共计49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