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041号
案件名称: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荣
主要违法事实: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王昊(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2)、李漫(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5)于2015年8月25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1号的华光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对其经营销售的牛肉食品进行抽样,2015年9月14日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82607-01-1】显示克伦特罗检测结果为2.30μg/kg,标准值应为不得检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标准,判定牛肉中检出的克伦特罗参数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该食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购进了牛肉50公斤用于销售。购进上述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于9月14日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海)食药监当罚[2015]280006号。至立案时止该批次牛肉食品当事人销售了45.2公斤,进货价格每斤25元,销售价格每斤36.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因金额较小纳税忽略不计,经营该食品共计获得违法所得1039.6元,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650元。当事人因但心抽检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已于检测报告出具前将尚未售出4.8公斤的食品进行了销毁,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