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点阳光医药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一点阳光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祖杰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9月24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DA061423;名称:北京一点阳光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28号院3号楼1层119西侧;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2015年1月29日, 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一点阳光医药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内现场销售2种食品,分别是男士复合营养片、综合能量营养片。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从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1月29日购进并销售预包装食品:儿童小熊复合营养咀嚼片购进2瓶,销售2瓶,购进价:56元/瓶,销售价:130.2元/瓶;男士复合营养片购进2瓶,未销售,购进价120元/瓶,销售价:209.3元/瓶;女士营养片购进2瓶,销售2瓶,购进价128元/瓶,销售价:208.6元/瓶;综合能量营养片购进2瓶,销售1瓶,购进价103元/瓶,销售价:239.4元/瓶;库存男士复合营养片2瓶,综合能量营养片1瓶。当事人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75元,缴纳税款无法计算,违法所得44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