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 〕404号
案件名称: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张秀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6月11日,当事人在北京市通州区东潞苑佳园农贸市场新大厅西八间房5号销售的产品“散装豆干,其进货日期2015年06月11日”,经北京东方纵横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产品苯甲酸不符合GB2760-2014国家标准的要求。2015年7月 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北京东方纵横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50611SP8)送达当事人张秀艳,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