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80040号
案件名称:赵龙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龙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接编号【电】S2015091766号投诉,2015年9月15日14时20分至15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漫(证件号:57040135)、石学军(证件号:57040134)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2号由赵龙海经营的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 1、该便利店位于东北家乡菜饭店旁边,没有牌匾;2、该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活动;3、现场发现经营的食品:统一冰糖雪梨30瓶,新一代香辣棒20袋;4、货架上除存放预包装食品外,还存放有日用品,不是违法经营食品的专用工具;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5年9月29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该店已停止经营食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未缴税。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未经许可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金额共计625元,购进食品金额共计450元,违法所得175元。尚未进行销售的食品(已查封扣押)货值110元。综上,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3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