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50095号
案件名称:刘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古城食药所执法人员吕娟、刘保有对刘达负责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西特钢东门4号1幢一层2号的小于号老年活动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活动中心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销售保健食品健立方安泰牌辅酶Q10维生素C颗粒(香草味)的食品经营活动。 经进一步调查,该活动中心从2015年4月20日开始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销售保健食品健立方安泰牌辅酶Q10维生素C颗粒(香草味)的食品经营活动。开展此项经营活动不需要经营工具,经营至今该活动中心共进购该保健食品24盒,进购价格为:48元,销售价格为:68元,共销售出6盒,总共获利120元,故该活动中心的违法所得为120元,货值金额为:68元X24盒=1632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