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85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913448-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18日以每件5元的价格从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食品“白玉碗装400g醪糟”(生产日期2014年5月23日)共10件,该批次商品标签中均显示为“酒精度:1.0-3.5%(m/m)”,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第4.2条的规定。2014年7月14日当事人以6.5元的单价售出了该批次商品10件,无剩余库存。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5元,货值金额65元,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都是共用的,无法区分。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