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56号
案件名称:北京亿潼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万丰路购物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亿潼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万丰路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363817-1
法定代表人:刘振泉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月3日和2015年2月12日以47元/瓶至102元/瓶不等的价格从生产厂家邯郸市宜维尔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宜维尔方瓶核桃油单瓶250ml(生产日期:2014年11月14日)12瓶、宜维尔方瓶核桃油单瓶500ml(生产日期:2014年11月14日)6瓶、宜维尔圆瓶初榨核桃油单瓶500ml(生产日期:2014年11月14日)12瓶,购进总金额为2376元。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当事人以69元/瓶、99元/瓶、118元/瓶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5号销售宜维尔方瓶核桃油单瓶250ml(生产日期:2014年11月14日)6瓶、宜维尔方瓶核桃油单瓶500ml(生产日期:2014年11月14日)4瓶、宜维尔圆瓶初榨核桃油单瓶500ml(生产日期:2014年11月14日)9瓶。上述三种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含量均标注为“0”,没有标注表达单位,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2条进行标注。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838元,获得违法所得为256元。当事人于2015年3月2日将剩余的涉案产品下架,并于2015年7月30日退回生产厂家。因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对产品内在质量无影响,无主观故意,且在发现问题后自行进行了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