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14号
案件名称:马凤勤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凤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9日至6月1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新发地市场购进了五香花生、花生米各15斤,进价分别为五香花生13元/斤,花生米7元/斤,共计货款300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槐树岭4号院做成凉菜的形式以五香花生15元/斤,花生米12元/斤的价格销售五香花生4斤、花生米5斤。当事人经营场所8平方米,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碟子2只,剩余的食品有五香花生11斤、花生米10斤,经营食品货值金额405元,未缴纳税款,获得违法所得3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