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40003号
案件名称:付晓旭(北京丰裕亨通商贸中心)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付晓旭(北京丰裕亨通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英城村西门市房1号北京丰裕亨通商贸中心从事食品经营过程中,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我局曾于2014年8月15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要求其经营食品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至2014年11月27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改正。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