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 030004号
案件名称:李俊爱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俊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爱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2月3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羊肉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2月11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015FX280),当事人销售的河北省定州市丰华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羊肉所检、水分不符合GB18394-2001《禽畜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2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面积为4m2,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菜刀1把、案板1个、台秤1台,且当日羊肉已售完。2015年2月15日我局对李俊爱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5日期间以66元/公斤和70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羊肉,取得经营额7000元。当事人货值金额700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