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123号
案件名称:杨士民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杨士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海户屯2路终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便利超市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14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有30平米,当事人购进康师傅矿泉水(24瓶/箱)40箱、康师傅冰红茶(15瓶/箱)30箱、燕京啤酒(24瓶/箱)20箱,经营期间,当事人分别以24元/箱、37.5元/箱、66元/箱的价格销售康师傅矿泉水(24瓶/箱)39箱、康师傅冰红茶(15瓶/箱)29箱、燕京啤酒(24瓶/箱)20箱。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销售收入3343.5元,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无法计算。剩余康师傅矿泉水(24瓶/箱)1箱,康师傅冰红茶(15瓶/箱)1箱尚未售出,货值金额61.5元。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340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