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以及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913448-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2014年11月19日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的 “新家园牌猴头馍TM-猴头烤馍750g”外包装标示为“无蔗糖”,但未标注蔗糖的含量,同时当事人涉嫌未建立上述产品进货台账并按照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015年1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悬挂了食品流通许可证,当事人销售区内未发现“新家园牌猴头馍TM-猴头烤馍750g”,库房内无库存。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曾经销售过上述被举报产品,并出示了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的进货台账。经查,上述食品外包标示为“无蔗糖”,但未标注蔗糖的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食品6盒,进货价格为95元/盒;共销售6盒,销售价格为129元/盒。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74元,获得违法所得为204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与销售其他的合格产品使用的是共同的工具设备等物品,无法区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5